3月27日,A股工業大麻相關的股票繼續瘋漲,而中證網在早上9點59分發佈的一條消息突然讓人感到一絲不安:
對於近日流傳於工業大麻圈子的一條消息,中證報記者予以了證實:日前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已下發“關於加強工業大麻管控工作的通知”,並提出了幾點要求。
通知提出,《1961公約》規定,工業用大麻限於纖維和種子,其他用途的種植排除在外;我國作為《1961公約》締約國,應遵守公約規定。 同時,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區禁毒部門要嚴把工業大麻許可審批關;各地要對落實公約情況進行審核自查,如有違反公約精神的要採取措施糾正,停止許可審批工作;要對過往審批許可進行重新審定,如發現超出公約範圍的,要建議企業暫停相關產業活動,並警示法律和經濟風險。通知聲明,我國目前從未批准工業大麻用於醫用和食品添加,各地要嚴格遵守規定。
這則通知乍看挺狠,但對於行內的影響要視情況而定。
一、《1961公約》是什麼?
漢麻世界(微信號:HempWorld)查詢資料顯示,《1961公約》的全稱是聯合國《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單一公約》,並在1972年修正,1975年生效。這則公約的產生,源於人們對麻醉品的進一步認識——既有醫用價值,也存在對健康危害的風險,而公約目的在於“將麻醉品限於供醫藥及科學用途”,大麻作為重要的原料之一,其內容被納入公約中。
二、解讀《通知》之前,先得解讀《公約》
實際上,在3月13日《中國禁毒報》的一份專訪中,公安部禁毒局國際合作處處長馬豔春已經就《1961公約》進行過解讀。她說道:
在國際層面,大麻植物屬於聯合國《經1972年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以下簡稱“《1961年公約》”)的管制範圍。
該公約中“第一條定義”、“第二十二條適用於種植的特別規定”、“第二十八條大麻的管制”等條款詳細規定了大麻植物種植管制措施。
同時,該公約規定以上措施“對於專供工業用途(纖維質及種子)或園藝用途的大麻植物的種植不適用”,“締約國如准種大麻植物以生產大麻或大麻脂,則對此項種植應適用關於管制鴉片罌粟的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管制制度。
公安部禁毒情報技術中心毒品實驗室副處長花鎮東在報導中補充說:
醫用大麻不屬於工業大麻的範圍......我國並未批准任何醫用大麻的種植。
公約中已經明確規定,不受管制的工業用途大麻僅限於目的為獲取纖維質和種子的大麻植物.....實際上,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局近期給各成員國政府發函,再次重申了《1961年公約》將工業大麻種植的用途限定於纖維質和種子,其他用途的大麻種植均被排除在外。
各成員國如需授權種植用於醫療和科研等用途的大麻,均應根據公約採取管制措施,包括設立專門政府部門負責規劃種植地區、頒發種植許可證等。
但問題來了,一方面我國沒有批准醫用大麻的種植,但已經批准的工業大麻種植,不少是用來提取大麻二酚(CBD),這似乎也超出了對於“工業用途”的限定。對於這個問題,花鎮東也有明確表述:
1. 除為獲取纖維質和種子的工業大麻外,其他用途的大麻植物均屬於管制範圍,必須得到主管部門的批准方可種植,且種植企業需按年度種植計畫進行種植,並定期報告種植情況。
2. 大麻二酚(CBD)無精神活性......即使種植的是工業大麻品種,但用於提取大麻二酚時,相關企業仍需按照毒品大麻的管制要求進行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進行生產,嚴防四氫大麻酚含量較高、可作為毒品使用的大麻提取物流入非法管道。
由此,漢麻世界(微信號:HempWorld)認為,國家禁毒部門對於《公約》中工業大麻的解讀比較明確——工業大麻就是工業大麻,但若要提取CBD,還是得獲得種植審批,以及納入毒品大麻的管制。
三、既然已解讀,為何還發《通知》?
不難理解,解讀歸解讀,《通知》則代表著進一步的約束,不過約束誰呢?
事實上,工業大麻在國內的發展仍處於初期階段,產業的每個環節都要面臨許多挑戰。可是資本向來先行,將美好的預期押注在這個朝陽行業之上。這也造成了短期工業大麻股票無腦瘋漲,但凡能跟“麻”沾上邊的全都“嗑嗨”了,最近甚至流傳出了這樣的段子:
嗑嗨了得治啊!這群魔亂舞、李鬼橫行的場景比當年加拿大、美國開放娛樂大麻之後還熱鬧,要是不及時遏制,恐怕市場上真正的良幣還沒出生,就要被資本弄夭折了。相信行業不願見到這種亂象,資本市場更經不起這樣的折騰。
所以漢麻世界(微信號:HempWorld)認為,禁毒辦的這則《通知》一定程度上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紙面上說要對行業嚴加規管,實際上要敲打的是可能根本還沒搞清楚工業大麻是什麼東西的資本(還有韭菜):
第一,《通知》要求各地以《公約》精神作為參照進行糾正,是相對溫和的警示。實際上論約束力,國家層面的法律恐怕比《公約》執行起來更加有效(不是說《公約》沒用)。
第二,國家層面上並非無法可依,目前雲南省和黑龍江省都對工業大麻的種子認定、種植、生產加工進行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對於用於提取CBD的工業大麻,國家對於含量要求也有明確規定。
所以說,即便這則《通知》不發出來,即便雲南和黑龍江的審批政策略有差異,但是肯定都是依法把關的,《通知》起到的則是強調作用。而對於沒有開放工業大麻(特別是含低THC品種)種植的地區,你要是種了,對不起那就是制毒販毒,而不是違反《公約》精神的問題了。
第三,《通知》表明我國目前從未批准工業大麻用於醫用和食品添加。這是現狀,不是未來,且也沒有阻止國內工業大麻產品的外銷。至於未來國內會不會批准工業大麻用於醫用或者食品添加(準確來說是會不會將工業大麻提取物納入醫療、食品甚至日化行業標準),還要看整個行業的發展態勢。
當然,這則《通知》對於一些心懷不軌,想在自己辦公樓廁所裡種大麻進而宣告步入工業大麻產業的企業而言,也起到警示作用。
所以說,真正有實力且合法取得種植、加工工業大麻資質的企業,完全沒有必要擔心《通知》的影響,即便重新審定審批許可,也有助於企業完善自身管理、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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